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攝影報道
  核心提示
  高額停車費
  奧拓車因涉案,被公安機關扣押並隨案移送。出獄後,彭州男子禹先生準備取車,卻被告知需要交納停車費:1天30元,3年的停車費就高達32850元。“我的奧拓車也就值個2000元左右。”
  該不該收?
  一名檢察官介紹,在現實生活中好像是要收費的,但從法理的角度講沒有規定要收費,另外從法理的角度講,扣押了車子之後,扣押單位就應該從扣押決定之日起負責自行保管。
  彭州男子禹先生因涉嫌犯罪,他的一輛奧拓車被扣押。待他刑滿釋放後來到停車場取車時,他傻眼了:停車場工作人員說,每天30塊錢停車費,加起來要3萬多。“我的奧拓車也就值個2000元左右。”禹先生表示,除非免費,否則他就放棄這輛車。
  刑事涉案車輛被扣押後,到底要不要收停車費?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四川省相關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大多表示辦案部門扣押刑事涉案車輛後不能收取停車費。
  犯搶劫罪 涉案奧拓車被扣押
  前日,成都商報記者在彭州市天彭鎮寂光社區見到了禹先生。34歲的禹先生看上去已經從3年半牢獄生活的陰影中走了出來。去年年底,禹先生從崇州監獄出來,在親友的幫助下,投資了3萬多在社區開了一茶樓,從家裡到茶樓,禹先生有時步行,有時開借來的轎車去,總感覺不方便,他就想到了被扣押的奧拓車。
  說起這輛車,就不得不舊事重提。禹先生說,2002年他花2.6萬元買了這輛藍色奧拓車。“2010年,要修邛名高速,需要大量沙石。”禹先生說,當時朋友介紹稱有200萬方沙石要運到工地,1方沙石可賺5毛錢,這樣就有100萬元的收入。禹先生和朋友就找到了雙流的何老闆,何老闆答應組織20台貨車運送沙石,但後來僅來了10臺車。在試拉了一趟後,何老闆他們覺得路況不好,要虧本,就都走了。“挖掘機等都準備好了,這下讓我們損失大了。”禹先生一朋友毛了,就打了何老闆他們一頓,並要求他們賠償損失,最終談成損失費為3萬元,禹先生他們收到了1萬元現金。
  正是這1萬元,讓禹先生被判搶劫罪,獲刑3年半,奧拓車也因為涉案而被扣押了。
  要交3萬多停車費 才能取回車
  監獄里,禹先生獲得減刑半年,去年11月14日,禹先生刑滿釋放。出獄後,他不得不為尋找自己的奧拓車而折騰。判決書顯示,他的這輛奧拓車被公安機關扣押並隨案移送。
  去年12月,禹先生找到邛崍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詢問奧拓車的去處,相關人員告訴他案子已移交天台山派出所。幾番找尋,禹先生找到了車輛停放的成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邛崍市分公司的停車中心(下稱停車中心)。“對方告訴我停車費就高達3萬多元,商量了很久對方纔同意五六千元。”禹先生說,他剛剛從監獄出來,取車時手頭就只有1000多元。實在太貴了,禹先生就打算放棄這輛車,如今偶爾想起也挺不甘心,車子雖破但當個代步車還是可以的。
  近日,禹先生從有關方面瞭解到,刑事涉案車輛不收停車費,他決定再去停車中心取車。成都商報記者前日隨同他暗訪調查。
  從彭州到邛崍,輾轉了近2個小時,前日上午11時許,禹先生拿出停車證,交給停車中心的工作人員沈女士。沈女士一看上面寫著的進場時間,也很驚訝,“這是2010年5月15日(進停車場)的車子”,沈女士粗略算了一下,1天30元,3年的停車費就高達32850元。1天怎麼收30元?沈女士指著牆上貼著的收費標準,上面明確寫著一類客貨車停車費每日30元。禹先生說,朋友告訴他涉案車輛的停車費是財政撥款來付的,“我們所有的涉案車子都是不收費的。”對此,沈女士答覆道,“沒有哪個撥款給我們。”
  警方稱依法扣押 車輛涉案已移送
  前日中午,禹先生來到停車中心管理的另一處停車場。找了足足10多分鐘,才在旮旯里找到了自己的奧拓車,從錶面上看還比較新。
  當天下午,禹先生再次找到邛崍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刑大負責人說,他們是依法扣押禹先生的車子,“我們只負責偵查辦案,負責案件的事實部分。”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如果不涉案(車輛),我們弄過來,該給你們放行就放行,但你的車子是涉案車輛,我們移送出去了,也就脫手了。”該負責人建議禹先生可向公安局信訪部門反映情況。之後,信訪工作人員提供了停車中心王經理的電話。一名姓沈的女士受王經理委托在電話中回覆:“經過領導同意,大部分費用給你們免了,只收你們5000塊錢,一般情況下只免一半。”對於這一結果,禹先生顯得很無奈,他向成都商報記者表示,如果不能免費,他寧可放棄這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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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涉案被扣該收停車費嗎?
  多名司法人員認為不該收取停車費
  就涉案被扣車輛到底收不收費,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一些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一名檢察官介紹,在現實生活中好像是要收費的,但從法理的角度講沒有規定要收費,“也沒有看到過相關規定。”另外從法理的角度講,你扣押了車子之後,扣押單位就應該從扣押決定之日起負責自行保管,“肯定是不收費的。”
  成都商報記者採訪的多名法官也認為,司法部門強制性扣押刑事涉案人員的車輛,是處理案件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依法律規定該沒收就沒收,該返還就返還,辦案的整個過程都不應收取停車費,況且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沒有涉及停車費的問題。
  而另一位基層法官則認為,辦案部門依法扣押車輛之後,如果將其停放在辦案部門內部將不會產生停車費,而如果在第三方盈利機構停放,則由當事人支付停車費,並需出示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取車。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靜華開門見山地表示,辦案部門扣押刑事涉案車輛後肯定不能收取停車費。它屬於扣押行為,不是契約行為,也就是說辦案部門沒有和被扣押人簽訂一種保管合同,是國家為行使偵查權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性調查措施。這種扣押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對偵查機關來講是一種妥善保管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不因此而產生收取停車費的權利,這是和契約關係不相同的法律關係。“這個不需要有法律規定,由偵查行為而產生的扣押行為並最終返還,怎麼能收取因扣押而產生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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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時候可以取涉案車輛呢?
  認定應返還當事人後,憑生效判決取車
  對於什麼時候可以取車這一問題,上述檢察官說,對於作為交通工具的車子,公安可能就返還了;如果作為作案工具,可能就需要等到判決生效以後,如果法院沒有判決沒收的話就可以取車了。
  對於不構成犯罪,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嫌疑人就可以找公安取車了。該檢察官認為,“在哪個單位扣押的,就應該找哪個單位,要是公安扣押的,就得找公安。”因為在司法實踐當中,像汽車這種大件物品,即使是起訴,也是一個物品清單,還是保存在原來扣押的地方。
  馬靜華對此稱,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被扣車輛與案件無關,或者被告人無罪或者應當返還給當事人的,當事人可憑生效的判決向扣押的單位領取。
  新聞鏈接
  蘭州出台規定,車輛扣留法定期不得收取停車費
  蘭州交警支隊今年將全面加強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涉案車輛的管理工作,出台交通違法涉案車輛管理規定。
  蘭州交警支隊制定的規定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車輛依法扣留期間,依據《行政強製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車輛扣留法定期限內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辦案單位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停車費用。扣留期滿依法返還的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在涉案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單位停放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同時,機動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需要依法扣留車輛的,交警部門要嚴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法定情形執行,嚴禁非法定情形扣留車輛。扣留期間產生的涉案車輛保管費由辦案單位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原標題:坐了3年牢被扣奧拓停出3萬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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